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www.ssdhr.cn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襄阳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襄阳劳务外包企业用工的劳务派遣是三角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业务外包是直线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承揽、委托、服务等民事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包工”)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
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后该规定已经删除,特定情形下是否仍可能认为发包单位有过错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还缺少判例。
业务外包下,发包方一般不对外包工直接管理。劳务派遣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会涉及对员工承担连带责任。业务外包适用《合同编》,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与外包工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此也一般不承担责任。
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后该规定已经删除,特定情形下是否仍可能认为发包单位有过错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还缺少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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